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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入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在我市一次性购买总价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 用房的市外人员,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详情咨询成都市公安局办证 ,电话:86407755)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购买二手住房
契税补贴
购买已办房屋 权证的二手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购房财政补贴
购 44㎡(含144㎡)以下,已办房屋 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入户
凡在我市购买90㎡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继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详情咨询成都市公安局办证 ,电话:86407755)
《50号文》和《61号文》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上述两文件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上述两文件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我市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50号文》及《61号文》自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两文件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结合国家、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