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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以及《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区域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 )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公积金 各区、县(市)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
第四条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承租成都市 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第六条 限额管理
提取限额由成都公积金 根据成都市 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管理
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提取时间
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第九条 提取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承租商品住房,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 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
5.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三)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第十条 调查审核
成都公积金 有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
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成都公积金 的相关调查。
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受理机构责令职工退还套取资金。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发布实行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0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自2012年3月10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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