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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通知
市住建委的通知指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 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 后改为商品房。”但不更名转换只适用于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证五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 款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约的经适房转商品房,一律要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除了按照 过户指导价格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外,还要缴纳一定的额度的房屋契税。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为1.5%,140平方米以上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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