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 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一般是5
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
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 。具体
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西安市的规定如下:经济适
用住房在取得房屋 权证后五年内不
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
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西安市住房保
障 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 金,该住房性质
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西安市房地产
交易管理 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
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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