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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超出面积是如何规定的?有关人士是这样回答的:
如果您选的房产未超出规定面积,就不用缴纳差价款。如果超出,就要缴纳超出部分的差价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4月15日)中第三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 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 (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2011年9月22日)中 项“加强销售管理”第三条,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 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内容,希望对大家 帮助!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 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 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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